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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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接受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12月 3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鲁商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鲁商健康、鲁健产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鲁商发展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披露提示性公告(2022年 11月 16日)前 6个月至《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期间。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结合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在自查期间内,除自然人马淑瑜、武春生、衣晓娟、任刚、井晓娜、张娅、孟大珂、罗天姿、刘秀菊、李伟恒、李勇、王洪运、刘颖、徐开源、朱永成、杨贯宇、戴莹及法人中金公司存在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外,其余自查主体不存在交易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或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类型 |
马淑瑜 | 山东城发集团监事 | 2022-09-07 | 36,667 | 行权 |
2022-10-12 | 26,667 | 卖出 | ||
2022-10-31 | 2,700 | 买入 | ||
2022-11-02 | 2,700 | 卖出 | ||
2022-11-03 | 3,000 | 卖出 | ||
2022-11-04 | 4,000 | 卖出 | ||
2022-11-08 | 2,000 | 卖出 | ||
2022-11-24 | 2,400 | 买入 | ||
2022-11-25 | 1,500 | 买入 | ||
1,400 | 卖出 | |||
2022-11-29 | 1,500 | 卖出 | ||
2022-12-02 | 1,000 | 卖出 | ||
武春生 | 鲁商置业董事兼总经理、 鲁商健康执行董事 | 2022-09-07 | 66,667 | 行权 |
2022-11-18 | 60,000 | 卖出 | ||
衣晓娟 | 武春生之配偶 | 2022-11-22 | 2,000 | 买入 |
2022-11-23 | 3,000 | 买入 | ||
2022-11-28 | 1,000 | 买入 | ||
任 刚 | 鲁商健康总经理 | 2022-09-07 | 66,667 | 行权 |
2022-11-23 | 20,000 | 卖出 | ||
2022-11-24 | 10,000 | 卖出 | ||
2022-11-25 | 10,000 | 买入 | ||
2022-11-28 | 10,000 | 卖出 | ||
2022-11-30 | 10,000 | 买入 | ||
2022-12-01 | 20,000 | 卖出 | ||
20,000 | 买入 | |||
2022-12-02 | 5,000 | 卖出 | ||
5,000 | 买入 | |||
2022-12-05 | 25,000 | 卖出 | ||
15,000 | 买入 | |||
2022-12-06 | 20,000 | 卖出 | ||
20,000 | 买入 | |||
井晓娜 | 任刚之配偶 | 2022-09-16 | 2,000 | 买入 |
2022-11-23 | 2,000 | 卖出 | ||
张 娅 | 菏泽置业监事、鲁健产业监事 | 2022-11-30 | 1,900 | 买入 |
2022-12-06 | 1,500 | 卖出 | ||
孟大珂 | 鲁健产业财务负责人 | 2022-09-07 | 36,667 | 行权 |
2022-09-15 | 14,167 | 卖出 | ||
罗天姿 | 鲁商置业监事 | 2022-09-07 | 36,667 | 行权 |
2022-11-21 | 9,500 | 卖出 | ||
2022-11-25 | 2,800 | 买入 | ||
2022-12-06 | 7,800 | 卖出 | ||
刘秀菊 | 创新发展监事董林之母亲 | 2022-06-24 | 3,300 | 买入 |
2022-06-29 | 3,300 | 卖出 | ||
2022-07-04 | 4,700 | 买入 | ||
2022-07-11 | 4,400 | 买入 | ||
2022-07-13 | 700 | 买入 | ||
2022-07-14 | 3,700 | 买入 | ||
2022-07-21 | 600 | 买入 | ||
2022-11-18 | 6,300 | 卖出 | ||
李伟恒 | 临沂地产监事、临沂金置业监事 | 2022-08-23 | 2,200 | 买入 |
2022-08-24 | 2,200 | 卖出 | ||
2022-09-07 | 10,000 | 行权 | ||
2022-11-21 | 10,000 | 卖出 | ||
2022-11-22 | 7,300 | 买入 | ||
2022-11-23 | 1,700 | 买入 | ||
1,800 | 卖出 | |||
2022-11-25 | 1,800 | 买入 | ||
2022-12-06 | 4,500 | 卖出 | ||
李 勇 | 临沂置业董事 | 2022-09-07 | 36,667 | 行权 |
2022-09-16 | 1,000 | 卖出 | ||
2022-09-26 | 1,100 | 卖出 | ||
2022-09-27 | 1,000 | 卖出 | ||
2022-10-11 | 33,567 | 卖出 | ||
王洪运 | 临沂置业董事 | 2022-08-23 | 9,900 | 买入 |
2022-08-24 | 9,900 | 卖出 | ||
2022-09-07 | 26,667 | 行权 | ||
2022-09-16 | 2,300 | 买入 | ||
2022-09-22 | 5,800 | 买入 | ||
2022-11-01 | 8,100 | 卖出 | ||
2022-11-18 | 26,667 | 卖出 | ||
2022-11-30 | 5,200 | 买入 | ||
2022-12-01 | 5,200 | 卖出 | ||
刘 颖 | 临沂置业监事 | 2022-09-07 | 26,667 | 行权 |
2022-09-15 | 6,000 | 卖出 | ||
2022-09-16 | 10,000 | 卖出 | ||
2022-09-26 | 6,500 | 卖出 | ||
2022-09-27 | 2,000 | 卖出 | ||
2022-11-21 | 2,167 | 卖出 | ||
徐开源 | 临沂金置业董事 | 2022-09-07 | 26,667 | 行权 |
2022-11-14 | 13,300 | 卖出 | ||
2022-11-23 | 6,600 | 卖出 | ||
2022-11-24 | 6,767 | 卖出 | ||
朱永成 | 临沂发展董事 | 2022-09-07 | 20,000 | 行权 |
2022-09-15 | 20,000 | 卖出 | ||
2022-09-23 | 300 | 买入 | ||
2022-09-27 | 300 | 卖出 | ||
2022-11-14 | 500 | 买入 | ||
2022-11-15 | 500 | 卖出 | ||
杨贯宇 | 临沂发展监事 | 2022-11-21 | 14,700 | 买入 |
2022-11-23 | 14,700 | 卖出 | ||
2022-11-24 | 15,200 | 买入 | ||
2022-12-08 | 15,200 | 卖出 | ||
戴 莹 | 中金公司下属公司员工 孔京京之母亲 | 2022-11-15 | 800 | 买入 |
2022-11-21 | 800 | 卖出 |
2、在本次自查期间,上述自然人因行权而产生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变动系因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已于 2022年 9月 9日发布《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编号:临 2022-034)。
3、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均已分别出具《关于交易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并接受相关中介机构的访谈。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马淑瑜
马淑瑜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及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武春生及衣晓娟
武春生就其及配偶衣晓娟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衣晓娟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指示。衣晓娟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其依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衣晓娟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武春生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任刚及井晓娜
任刚就其及配偶井晓娜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井晓娜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指示。井晓娜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其依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井晓娜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任刚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张娅
张娅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孟大珂
孟大珂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罗天姿
罗天姿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刘秀菊
刘秀菊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董林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董林就其母亲刘秀菊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刘秀菊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指示。刘秀菊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其依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李伟恒
李伟恒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李勇
李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0)王洪运
王洪运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刘颖
刘颖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2)徐开源
徐开源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朱永成
朱永成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4)杨贯宇
杨贯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在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5)戴莹
戴莹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孔京京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孔京京就其母亲戴莹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说明和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戴莹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指示。戴莹在二级市场交易鲁商发展股票之行为系其依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该说明与确认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该说明与确认函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中金公司买卖鲁商发展股票情况
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情况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12,725,720 | 买入 | 484,558 |
12,094,731 | 卖出 | |
373,400 |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 |
519,900 |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 |
29,400 | 股份存入 | |
29,400 | 股份取出 | |
1,169 | 红息(利)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情况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68,200 | 买入 | 0 |
80,056 | 卖出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情况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6,600 | 转融券借入 | 26,600 |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鲁商发展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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